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 2023-01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621,856,435.34 元
本次披露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目前沈阳中院已受理。
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至被告八: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59,813,544.26 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2、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赔偿因逾期结算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暂计62,042,891.08 元(以诉请一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0 年 3 月 28 日起暂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为
62,042,891.08 元,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请求金额暂合计为 621,856,435.34 元。
3、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八就被告一所负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一拖欠的上述款项对原告承建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边城街东地块的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项目津桥路以南工程(三、四、六期)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如有)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三)案件背景
被告一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签订《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沈阳龙之梦亚太中心超大型购物中心、办公、酒店和住宅工程(下称“案涉工程”)共约 500 余万平方米交由原告施工总承包。原告承做项目期间,被告一作出《关于公司分立的股东决定》以存续方式另分立出六家公司,即被告二至被告七,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公司分立登记,并由分立的公司对案涉项目划块管理。原、被告间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截止目前,因被告对部分项目进行结算拖延造成款项拖欠,拖欠工程结算款 559,813,544.26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