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 2021-023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工程建筑(建筑特级),工程安装(壹级);市政、室内外装饰装潢(资质壹级);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水电安装;打桩;房地产开发经营(限子公司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装饰材料、电工器材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工程勘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工程建筑(建筑特级),工程安装(壹级);市政、室内外装饰装潢(资质壹级);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水电安装;打桩;建筑装饰材料、电工器材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工程勘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更新调整及公司内部治理自查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并同步修订和完善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
程建筑(资质特级),工程安装(资质壹级);市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建筑(建
政、室内外装饰装潢(资质壹级);园林绿化工程、 筑特级),工程安装(壹级);市政、室内外装饰装潢(资
古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水电安装;打桩;房地 质壹级);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水电
1 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材料、电工器材的批发、零 安装;打桩;建筑装饰材料、电工器材的批发、零售、代购
售、代购代销。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 代销。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
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人员;设 外工程的劳务人员;工程勘察、设计。
计勘察。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2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至(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二)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十 审议同意。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3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4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主管机构规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七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 第七十七条 …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
5 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持。
第八十九条 …
第八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
7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期三年、自就任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自就任之日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起计算。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8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 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董事职务。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