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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0:鹏欣资源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9

证券代码:600490         证券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6-088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5年8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年8月2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出具了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15年9月9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016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拟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的情况说明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有关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经审慎论证后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理由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
    公司董事会承诺自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激励体系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未来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同行业成功经验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行其他切实有效的激励方法,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三、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全体与会监事认为: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由于当前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有关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当前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有关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涉及股票回购事项,董事会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姚毅、鄯颖为此事项出具了《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终止及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关于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