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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亨通光电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4-09-28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1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不超过 21,553,532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2,466,734,657 股)的 0.8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亨通光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1,553,532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66,734,657 股)的 0.87%。本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份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限于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部分核心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与实施本计划的目的相符合,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核心骨干人员,系核心技术骨干及核心市场骨干,共计不超过 576 人。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总量的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        9,690,632            44.96%              0.39%


  核心市场骨干        11,862,900          55.04%              0.48%

    (291 人)

  合计(576 人)      21,553,532            100%              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出现员工放弃认购、或未按获授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由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激励对象中不存在独立董事、监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64 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每股 7.6315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每股 7.2504
元。

    六、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8 个月后,并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

  第一批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

  第二批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

  第三批解除限售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并注销。

  5、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的法定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2026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考核公司层面业绩和个人层面业绩,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解锁期        营业收入(亿元)          归母净利润(亿元)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2024 年度    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