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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光电:亨通光电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12-12

亨通光电:亨通光电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9]144号文件批准,自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为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320000000014108。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于2003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00万股。
    2010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96.2505万股。

    2014年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6875.5065万股。

    2014年5月9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份13,791.8785万股。

    2015年9月11日,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股份82,751.271万股。

    2017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118,506,522股。

    2018 年5 月 22 日 ,经 公司 2017 年年度 股 东大会审议通 过 送 红股 新增股
543,910,235股。

    2020年3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7,641,288 股。

    2020年12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新股409,423,233 股。

    2019年9月26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截至2022年12月5日 (未转股的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全部被赎回),因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 105,984,314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HENGTONG
  OPTIC-ELECTRI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 88 号,邮政编码:215234。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66,734,657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设备及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努力开发新产品,使之在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出口创汇,为股东谋取更大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光纤光缆、电力电缆,特种通信线缆、光纤预制棒、光纤拉丝、电源材料及附件、光缆金具或铁附件、电子元器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光器件及传感、通信设备、光纤传感、水声、物联网器件、消防产品、海洋观测设备、海洋油气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数据中心机房配套产品(含供配电设备、空调制冷设备、智能管理监控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关系统的施工、维护、工程项目承包及技术咨询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监理;机电一体化工程、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智能
 包及技术咨询服务;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废旧金属的收购(含废旧电缆等);承 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内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 需的劳务人员;固网、移动网络业务代理,接入网、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 务,通信设施租赁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不含网站 接入);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开发,数据储存、数据整理、数据挖掘、云计算、 大数据分析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 销售及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调试及维护;智慧社区建设及运营; 量子通信建设及网络运营;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 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 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 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吴江市光电通信线缆总厂、苏州电力实业总公
司、吴江市电力实业总公司、吴江亨利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电话器材公司、昆明市电信局职工技协服务部、毛慧苏女士。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吴江妙都光缆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2,466,734,657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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