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3-072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用不超过 4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减少银行短期借款,降低财务成本,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期满前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5 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1,105,746 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9,423,233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39,999,998.23 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 35,852,830.3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04,147,167.9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002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且已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所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PEACE 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 283,513 273,000
2 100G/400G 硅光模块研发及量产项目 110,475 86,5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44,500 144,500
合计 538,488 504,000
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PEACE跨洋海缆通信系统运营项目除巴基斯坦-埃及-肯尼亚、埃及-法国两段尚需继续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约 61,028 万人民币外,该运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的 90,000 万元将优先投入至新增的新加坡延伸段建设,募投项目涉及的肯尼亚-南非段将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另行筹措资金。且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2-020 号、2022-036 号)。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100G/400G 硅光模块研发及量产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83,815.22 万元及其利息优先投入大型深远海风电安装平台项目,原募投项目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另行筹措资金。且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2 年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2-060 号、2022-064 号)。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组织实施公司 拟使用募集 项目已累计
资金 投资数额
PEACE 跨洋海缆通 PEACE CABLE
1 信系统项目 INTERNATIONAL 183,000.00 180,481.19
NETWORK CO.,LTD
PEACE 跨洋海缆通 PEACE CABLE
2 信系统新加坡延伸 INTERNATIONAL 90,000.00 10,233.56
段项目 NETWORK CO.,LTD,PCIN
LINK SYSTEM PTE.LTD
3 100G/400G 硅光模块 苏州卓昱光子科技有限公司 2,684.78 2,684.78
研发及量产项目
4 大型深远海风电安 亨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83,815.22 41,525.65
装平台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44,500.00 141,512.00
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376,437.18 万元,尚余募
集资金 126,233.43 万元(含利息),其中,专户存储 23,233.43 万元,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 103,000.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23 年 11 月即将到期
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
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3-028 号)。截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 2023 年 11 月即将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1.2 亿元闲置
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
2023-038 号)。截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 2023 年 11 月即将到期的前次用于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 2023-041 号)。截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公
司 2023 年 11 月即将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1.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
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3-056
号)。截至 2023 年 11 月 6 日,公司 2023 年 11 月即将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 8.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 2023-070 号)。
三、 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0-107号)。公司实际使用 2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 2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1-104 号)。公
司实际使用 2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 20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6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2-092 号)。公司实际使用 16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前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 16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已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四、 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通过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减少银行短期借款,降低财务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用不超过 4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并承诺若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五、 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 专项意见说明
1.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未超过 12 个月。亨通光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亨通光电实施上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