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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7 沪市 亨通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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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7:亨通光电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5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公告编号:2015-089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关联交易内容:全资子公司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
通线缆”)拟将其闲置的位于吴江七都镇新村一路北侧土地使用权(15.08亩)及地面建筑物(12,731.95㎡)作价1,101.06万元转让给亨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地产”)。
    ●关联交易影响:该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经营管理需要,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亨通线缆持有位于吴江七都镇新村一路北侧土地使用权(15.08亩)及地面建筑物(12,731.95㎡),该建筑物原为员工公寓,公司为改善员工住宿条件,提升员工归属感,新建并投入使用了新的员工公寓,目前原员工公寓处于闲置状态,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拟把上述处于闲置状态的土地和建筑物1,101.06万元转让给亨通地产。转让价格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以2015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价为依据。
    2015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亨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注册地址:吴江市松陵镇仲英大道789号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建筑;不动产及附属设施租赁;造价咨询服务;销售代理服务;销售策划服务。
    亨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1,615.56万元,净利润-8,504.41万元,总资产81,106.14万元,净资产30,519.31万元。
    关联关系:亨通地产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亨通线缆持有的位于吴江七都镇新村一路北侧土地使用权
(15.08亩)及地面建筑物(12,731.95㎡)。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亨通线缆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拟出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4月30日,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15] 第0026号确定交易标的的评估值为1,101.06万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此评估值作为交易对价。
    七都镇人才公寓账面价值1,009.97万元,评估价值为1,101.06万元,评估增值91.09万元,其中:七都人才公寓土地面积15.08亩,账面价值232.95万元,评估单价19.72万元/亩,评估价值297.31万元,评估增值64.36万元;房屋建筑物面积12731.95㎡(共七幢房屋),账面价值777.02万元,评估价值803.75万元,评估增值26.73万元。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该关联交易是基于亨通线缆和亨通地产正常的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出售闲置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运行效率,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关联交易采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