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编号:临 2022-046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凌云股份”)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盐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之“盐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的实施主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0 号)文件,公司向包括公司股东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 9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票 153,503,893 股,发行价格为 8.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379,999,998.0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3,614,160.9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1,366,385,837.08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154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
序号 投资总额 金额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
序号 投资总额 金额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盐城车身结构件项目 2,300.14 2,230.00
盐城新能源电池壳组件项目 9,603.36 9,340.00
盐城新能源 (一期)
1 汽车零部件 盐城新能源电池壳组件项目
项目 (二期) 11,871.60 10,860.00
盐城新能源电池壳下箱体 2,846.88 1,500.00
项目
2 武汉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 13,432.80 12,530.00
涿州新能源 涿州新能源电池壳项目 3,600.00 2,170.00
3 汽车零部件 (一期)
项目 涿州新能源电池壳项目 7,060.34 6,180.00
(二期)
收购凌云吉 收购凌云吉恩斯 49.90%股 25,948.00 25,948.00
4 恩斯49.90% 权项目
股权并扩产 热成型轻量化汽车结构件 29,915.63 20,000.00
项目 扩产项目
5 沈阳保险杠总成项目 6,185.91 5,850.00
6 补充流动资金 41,392.00 41,392.00
合计 154,156.66 138,000.00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为实现新能源电池产品业务专业化发展,做强、做优、做大产业,凌云股份与江苏悦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汽车集团”)在盐城共同投资30,000 万元合资设立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或“合资公司”),打造新能源电池产品专业化运营平台,从事新能源电池产品的研发制造相关业务。
凌云股份拟以“盐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自有资金以及凌云股份宁德分公司所有业务涉及到的资产组出资合计 22,500 万元,悦达汽车集团以现金出资 7,500 万元。投资完成后,凌云股份持有新能源公司 75%股份,悦达汽车集团持有新能源公司 25%股份。
新能源公司成立后,公司新增其作为“盐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的实施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募投项目名称 盐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 盐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
投资总额 26,621.98 万元 26,621.98 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23,930.00 万元 23,930.00 万元
实施主体 凌云股份盐城分公司 凌云股份盐城分公司、新能源公司
实施地点 江苏盐城 江苏盐城
(二)增加的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新能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凌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观大道 8 号 1 幢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机械加工产品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汽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服务。钢材、机械设备、工装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与悦达汽车集团合作成立新能源公司,能够与悦达汽车集团建立更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更好地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强化凌云股份在以盐城为中心的华东地区的市场地位,提升上市公司形象。新能源电池壳业务为公司“十四五”期间的重点支柱产业,成立新能源公司,可以以此为平台在未来逐步整合相关业务,进行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做优、做强、做大业务板块,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和新增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及银行将及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专户存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紧抓行业发展机遇,巩固公司市场地位,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盐城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相关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部
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