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15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0 号)文件,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包括公司股东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在内的 9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153,503,893 股,发行价格为 8.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379,999,998.0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614,160.9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366,385,837.0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15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涿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以下合称“各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01386355844 417,779,998.07
公司涿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0409020029300470692 300,000,000.00
凌云工业股份有 有限公司涿州支行
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涿州物探 13050166620800002755 300,000,000.00
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136791000013000190678 350,000,000.00
公司保定涿州支行
凌云工业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盐城分公 公司盐城分行 465077423949 0
司
凌云中南工业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 公司武汉经济技术 556081699218 0
开发区支行
凌云工业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汽车零部 公司涿州支行 101566389405 0
件制造分公司
凌云吉恩斯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烟台开发区支 228645915352 0
行
沈阳凌云瓦达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夫汽车工业技术 公司沈阳大东支行 299982108561 0
有限公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公司及各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书存、王建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各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各开户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8 份,公司、各开户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