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 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9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了有效拓宽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或“公司”)在妇科药品市场边界,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机
会,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对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合新”)的股权融资项目进行投资认购。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
051)。
二、对外投资进展
近日,公司及其他投资方已与新合新完成了《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签署。
新合新已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办理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并
取得了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一)主要登记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5820.3349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喜荣
经营范围:生物医药产品的研究、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原料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
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新合新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根据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千金药业以人民币 5,000 万元(“千金药业认购对价”)进行认购,其中人民币 90.6594 万元应当计入新合新的注册资本,剩余千金药业认购对价应当作为溢价部分计入新合新资本公积。
(1)增资前新合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58.2465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湖南醇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8.26%
2 刘喜荣 9.63%
3 OAP V (HK) Limited 奥博亚洲五期(香港)有限公司 7.59%
4 朱国良 7.31%
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7.31%
6 湖南财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86%
7 津市嘉山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49%
8 李洪兵 4.29%
9 湖南玖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6%
10 丽江晟创制药有限公司 2.93%
其他 28.37%
合计 100%
(2)增资后新合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20.3349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湖南醇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6.5%
2 刘喜荣 8.7%
3 OAP V (HK) Limited 奥博亚洲五期(香港)有限公司 6.85%
4 朱国良 6.61%
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6.61%
6 湖南财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3%
7 津市嘉山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4.96%
8 李洪兵 3.88%
9 太仓凯辉成长贰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9%
10 湖南玖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8%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56%
其他 33.26%
合计 100%
自付款日起,新合新以前全部年度及本次增资形成的全部所有者权益由全体股东按增资后确定的各自的股权比例分别享有。
2.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包括本仲裁条款的效力、适用范围和可强制执行性)所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最终均应排他地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在北京经仲裁解决。仲裁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申请人有权指定或共同指定(当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时)一名仲裁员,被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仲裁程序及通信的语言一律采用中文。仲裁员应严格根据本协议规定的适用法律对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作出裁决。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作出的任何仲裁裁决应视情况而定,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司法认可裁决和强制执行令。
(3)各方应本着便于仲裁的目的而采取以下行动:①本着诚信进行合作,尽最大可能加快仲裁进程,②如果仲裁庭裁定某些文件、帐簿、记录和人员与争议是有关连的,而且有关文件、帐簿、记录和人员是一方所掌握的,或者是一方拥有控制权的人士或对一方拥有控制权的人士所掌握的,则该方应提供有关文件、帐簿、记录,供其他各方和仲裁庭审查和摘要,并安排有关人员与其他各方和仲裁庭会面,③尽量使仲裁在连续的工作日内进行,④尽最大努力在仲裁规则或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和案情摘要。
(4)仲裁的费用开支,包括仲裁费(含仲裁庭费用)、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和开支,均应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5)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应是最终的裁决,并对涉及争议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3.其他规定
(1)转让
各方的继承人和经允许的受让人享有本协议项下的利益并应受本协议约束。未经每一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未经同意进行的任何转让应为无效,但是后续交割投资人可向其任何关联方转让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责任,?无需获得任何其他各方的同意。
(2)修订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只有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才能被修订、修改或补充。该等修订、修改或补充应由各方共同作出后方生效。
(3)弃权
任何一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任何一方延迟或不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不应视为其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均不能排除其他的进一步行使,也不能排除其他的或对其他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另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对违约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追究不能被认为该方对违约方今后继而发生的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的放弃。
(4)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其他交易文件及本协议或交易文件中提到的任何其他文件)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有关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各方关于该等事项达成的任何协议或意向。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