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 0 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资料目录
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1
二、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三、各项议案及内容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
2.关于修订《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143.关于修订《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18
4.关于修订《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20
5.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24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安排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15-11:30,下午 1:00-3:00
(二)现场会议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 801 号千金药业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四)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8 日
二、会议主持:蹇顺董事长
三、现场会议流程:
(一)主持人宣布开会并介绍到会股东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董事会秘书宣读《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办法》(四)主持人提名并通过本次会议参与清点表决票的股东代表和监事名单
(五)审议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修订《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六)主持人询问股东对上述表决议案有无意见,若无意见,其他除上述议案以外的问题可在投票后进行提问。
(七)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现场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到后台计票,计票负责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结果(总投票结果需要合并当天收市后网络投票结果后得出)
(九)律师宣读见证意见书
(十)董事会秘书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依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会议正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四、股东在大会上有权发言,但应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并提交发言提纲,否则秘书处有权拒绝其发言要求。
五、大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
六、本次会议审议的五项议案宣读完后股东再统一发表意见。
七、会议期间请参会人员注意会场纪律,并请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将其设定为静音状态。特殊情况请到会场外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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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
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因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8 月 30 日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共计 54 万股,致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减少。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988.7117 万元。 42934.7117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988.7117 万股。 42934.7117 万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独
制度,并制定规范的独立董事工作制 立董事工作制度,以确保其有效履职。 度,以确保其有效履职。独立董事是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可能妨碍其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独立董事候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独立董事候
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罚;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 (三)近 36 个月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五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管理、法律、财务或医 年以上经营、管理、法律、财务或医药药行业的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 行业的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下列 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下列人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兄弟姐妹等);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亲属;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业任职的人员;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母、子女;
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主要负责人; 人任职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人员;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担任独立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董事候选人材料有异议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