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22-052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14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8 万股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以通
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应表决董事 9 人,实际表决 9 人,同意 9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关于同意《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批复,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人数为 147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5.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延期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披露《千金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人数为 146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7.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8.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披露《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9.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
记工作,向 14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30 万股,并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1.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预留限制性股票 111.52 万股,本次实际授予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后剩余的 103.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到期作废。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14 日
2.授予数量:8 万股
3.授予人数:1 人
4.授予价格:5.49 元/股
根据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新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3)解除限售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