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1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2月25日
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数量:1,144.0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30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株洲
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或“本公司”或“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2月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现确定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144.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3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11 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12月8 日,公司收到关于同意《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批复,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2 月10 日,公司披露了《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 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11 月25日至2021年12 月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人数为147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5、2021 年12 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2 年1 月7 日,公司披露《千金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 天,人数为146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7、2022 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8、2022 年1月13日,公司披露《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9、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授予日:2022 年2 月25日
2、授予数量:1,144.00 万股
3、授予人数:146 人
4、授予价格:4.30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新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
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7、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022
第一个解除限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以上两个指标不低于行业
售期 平均值;以2020年度的研发费用为基数,2022年度的研发费用增长率不
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2023
售期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以上两个指标不低于行业
平均值;以2020年度的研发费用为基数,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增长率不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2024
第三个解除限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以上两个指标不低于行业
售期 平均值;以2020年度的研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