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及机制,充分调动千金药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2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14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邓超 王若光 邓建华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