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1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1,255.52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41,850.71万股的3.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端预
股票代码 600479
股票简称 千金药业
注册资本 41,850.71万元人民币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04-03-12
注册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 801号
办公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 8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007121024513
中成药生产;片剂、颗粒剂、丸剂(水丸、浓缩丸、蜜丸、
经营范围 水蜜丸,含中药提取)、硬胶囊剂、糖浆剂、茶剂、酒剂、
凝胶剂(含中药提取)、栓剂、抗(抑)菌制剂(液体)净
化生产;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
器械、营养和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酒、饮料及茶叶、散
装食品、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消毒剂(不含
危险化学品)、保健用品、农产品、日用品、蜂产品(蜂
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产品制品)的销售;乳制品
的批发和零售;货物、药品、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公司 2018 年-2020 年业绩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亿元) 33.29 35.25 36.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亿元) 2.554 2.943 2.9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2.112 2.592 2.581
益的净利润(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亿元) 20.29 21.78 22.67
总资产(亿元) 34.72 38.12 42.29
主要财务指标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 0.70 0.7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1 0.70 0.71
扣除非经常性损每股基本收益(元/股) 0.50 0.62 0.6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07 13.92 13.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10.81 12.26 11.61
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江端预 董事长
2 蹇顺 董事,总经理
3 谢爱维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4 李葵 董事
5 钟海飚 董事
6 袁斌 董事
7 邓超 独立董事
8 邓建华 独立董事
9 王若光 独立董事
10 曹道忠 监事会主席
序号 姓名 职务
11 翟浩 监事
12 李勇谕 职工监事
13 李伏君 副总经理
14 刘建武 副总经理
15 朱溧 董事会秘书
16 薛峰 副总经理
二、激励计划实施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千金药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进一步做好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三、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新股。
四、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1,255.52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41,850.71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44.0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73%,预留111.52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88%,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7%。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6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人;
(二)公司党委副书记 1 人;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140人。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批授予的标准确定。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网站上进行详细披露。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2、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