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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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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 号

 ──────────────────────── 关于对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蒋仕波,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叶茂杨,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42 号)查明的事实,蒋仕波、叶茂杨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蒋仕波、叶茂杨控制蒋仕波、叶茂杨、高某萍、金某芳等17 个主体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于 2013 年12 月 18 日合计持有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股票 16,345,987 股,持股比例达到 5.19%,首次超过总
股本的 5%,并继续交易该股,2014 年 9 月 22 日账户组持股比
例达到 10.09%,2018 年 11 月 12 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15.04%。
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仍持有 229,784,200 股,占总股本的
13.90%。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
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股票,2013 年 12 月 19 日(超比例后次
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科力远股票129,036,574股,买入成交金额 1,690,202,202.60 元,合计卖出 31,712,096 股,卖出成交金额 624,110,252.58 元。对外转让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经计算,没有违法所得。

    账户组于 2020 年11月 5日合计持有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股票 2,738,524 股,持股比例达到 5.07%,首次超过总股本的 5%,并继续交易该股,2020 年
12 月 9 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10.03%。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
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海德曼股票 7,147,653 股,占总股本 13.24%,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
续买卖浙海德曼股票,2020 年 11 月 6 日(超比例后次日)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账户组合计买入浙海德曼股票 4,629,129 股,买入
成交金额 232,383,383.55 元,合计卖出 220,000 股,卖出成交金额 13,987,133.62 元。经计算,违法所得 4,751,912.87 元。

    综上,蒋仕波、叶茂杨通过控制账户组持股科力远、浙海德曼,权益变动达 5%后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而是在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浙海德曼股票,该二人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法(2019 年)》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3.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4.1 条、第5.1.1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蒋仕波、叶茂杨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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