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公告编号:2022-050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7 - 2022/7/8 2022/7/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公司目前总股本 2,369,111,152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8,459,414 股不参与本次
权益分派,参与分派股份总数为 2,360,651,738 股,参与分派股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369,111,152 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8,459,414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为 2,360,651,738 股。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的基数计算)=(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60,651,738×0.06÷2,369,111,152≈0.05979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979)÷(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597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7 - 2022/7/8 2022/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单银木先生、单际华先生和陆拥军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胡迎祥先生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税前现金红利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1606798、0571-87245217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