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22-005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66 号文《关于核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5,373,74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6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831,342,640.2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 12,818,308.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8,524,331.34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全部到账,由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3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具体
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405246161080 330,000,000.00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1202090129901197436 150,000,000.00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 77400188000496422 239,005,515.48
支行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95070078801300002632 100,000,000.00
萧山支行
合计 819,005,515.48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应支付的部分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绿色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智能制造及数智化管理示范基地项目、智能制造、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储存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征源、刘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 Email 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