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前述三个备忘录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主体资格。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39名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7月16日,行权价格为13.35元每股,该授权日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行权价格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同意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7月16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7月16日,行权价格为13.35元每股,并同意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121.55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签名):
竺素娥 张耀华 李有星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