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第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作为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
“《股权激励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
表意见如下:
1、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由于王彦超、叶俊、季登强、徐永斌、杜雄伟、王小
平、李钢、向兴伟、李长茂等9人已辞职,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他们已不具备《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取消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
格,注销他们获授的26.5万份股票期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由419名调整为410名,获授权益数量总计由1,109万份调整为 1,082.5万份(首次授
予989万份,预留 93.5万份)。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
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9月18日,该授
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以及公司《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9
月18日,并同意410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二、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导致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依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调
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若公司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前的行权价格为4.78元。
同时,《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该计划所列明的
原因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第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4.78元调整为
4.75元。即:P=P0-V=4.78元-0.03元=4.75元。
独立董事(签名):
竺素娥 张耀华 李有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