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湘邮科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14:30
二、会议地点: 北京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5号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表决方式:现场 (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
席)+网络。
五、议程:
(一) 宣布大会开始
(二) 宣布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和持有股份数,说明授权委托情况,介绍到会人员
(三) 宣读会议须知
(四) 会议主要内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五) 股东及授权股东代表发言、询问
(六) 董事会、高管相关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 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八) 股东投票表决
(九) 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并统计现场表决票数,由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 2024 年 3 月 15 日 15:00 时收市后获取网络投票结果。工作人员将对
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核对,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十一)询问股东及授权股东代表对统计结果是否有异议
(十二)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四)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湘邮科技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股东大会注意事项,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出席会议人员发生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
四、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提供发言提纲;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或咨询。
五、大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
六、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议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七、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会计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八、为保证会场秩序,会议期间请参会人员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将其设定为静音状态。
议案一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的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度类型
1 《公司章程》 修订
2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4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上述第 1-3 项制度已经 2024 年 2 月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4 项制度已经同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制度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
简称“《证券法》”) 、《关于 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 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2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
供必要条件。 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二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人情况;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3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出。
所惩戒。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4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
进行表决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 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
权亲自或由其代理人以累积投票 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以累 (一)上市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的;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二)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进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
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
选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亲自或由其代理
人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5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不设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士。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
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6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责,不受公司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