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10 月修订)
二○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公司党委...... 22
第六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6
第三节 董事会...... 31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八章 监事会...... 37
第一节 监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43
第二节 公告...... 4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三章 附则...... 47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41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uxi Huaguang Environment & Ener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城南路 3 号,邮政编码:21402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5,965,72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在公司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根据党组织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扬拼搏精神,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国内一流,参
与国际竞争,使公司成为国内乃至国际上有影响、有实力的知名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利用自有资金对环保行业、能源行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进行投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成套发电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销售;电站锅炉、工业锅炉、锅炉辅机、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烟气脱硫脱硝成套设备的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售、安装;金属材料、机械配件的销售;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I 级锅炉(参数不限)安装、改造、维修;房屋租赁;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煤炭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无锡水星集团有限公司、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无锡高新
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和大厦有限公司、无锡市工业锅炉厂和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 10,000 万股,无锡水星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8,940 万股,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500 万股,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400万股,无锡金和大厦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10万股,无锡市工业锅炉厂认购的股份数为 40 万股,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0 万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为无锡水星集团有限公司以原无锡锅炉厂经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 11,242.75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8,940 万股,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 628.79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500 万股,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 503.03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400 万股,无锡金和大厦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
138.33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110 万股,无锡市工业锅炉厂以货币资金 50.30 万元作为出
资折为 40 万股,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 12.58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10 万
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55,965,729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