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3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6 月 15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15 楼 1516 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20,181,33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5.113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6 人,独董徐刚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420,171,333 99.9976 10,000 0.0024 0 0.0000
2、 议案名称:《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420,171,333 99.9976 10,000 0.0024 0 0.0000
3、 议案名称:《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420,171,333 99.9976 10,000 0.0024 0 0.0000
4、 议案名称:《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420,171,333 99.9976 10,000 0.0024 0 0.0000
5、 议案名称:《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420,171,333 99.9976 10,000 0.0024 0 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420,171,333 99.9976 10,000 0.0024 0 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董监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420,171,333 99.9976 10,000 0.0024 0 0.0000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持股 5%以上
普通股股东 410,340,014 100 0 0 0 0
持股 1%-5%
普通股股东 8,556,719 100 0 0 0 0
持股 1%以下
普通股股东 1,274,600 99.2215 10,000 0.7785 0 0
其中:市值 50
万 以 下 普 通
股股东 2,100 17.3553 10,000 82.6447 0 0
市值 50 万以
上 普 通 股 股
东 1,272,500 100 0 0 0 0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5 2019 年度利润 9,831, 99.8983 10,00 0.1017 0 0.0000
分配预案 319 0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全部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燕珺、童楠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