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07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裁决,但尚未执行,暂无法
全面、准确判断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货物采购合同纠纷,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神
股份”)作为申请人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
简称“贸仲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向被申请人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商社”或“ 第一被申请人”)、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 (HK)LIMITED(以下简称“PMB 公司”或“ 第二被申请人”)提起仲裁。2019 年 10月 31 日,公司收到贸仲委的《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 170875 号),
贸仲委受理了公司的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1)。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风神股份,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 48 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第一被申请人:重庆商社,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 62 号海王星科技大厦 D 区 6 楼。法定代表人:庞庆军,董事长。
第二被申请人:PMB 公司,住所地:UNIT 602 6/F CAUSEWAY BAY COMM BLDG
SUGAR ST CAUSEWAY BAY HK。负责人:杨贵雨。
(二)仲裁请求
1 、请 求裁 决第 一 被申请 人和 第二 被 申请人 向申 请人 交 付编号为
“FS-PMR19-0952”、“FS-PMR19-1135”、“FS-PMR19-1004”、“FS-PMR19-1113”、“FS-PMR19-1178B”、“FS-PMR19-1179”《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对应价款总计 326.76336 万美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 167.08104 万美元,并由第二被申请人对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期间自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之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实际返还货款日止,并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因本案支出的费用,暂计人民币 35.4 万元;
5、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裁决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贸仲委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950 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编号为“FS-PMR19-0952”、“FS-PMR19-1135”、“FS-PMR19-1004”、“FS-PMR19-1113”、“FS-PMR19-1178B”、“FS-PMR19-1179”《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对应价款总计 326.76336 万美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67.08104 万美元;
3、第一被申请人以 326.76336 万美元为基数,以 4%年利率为标准,从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还清前述货款之日为止,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4、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所花费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责任险保险费人民币 35.4 万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6、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55.9768 万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案件已审理终结,尚未执行,故暂无法确定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