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68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公告编号:2021-024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9 - 2021/6/30 2021/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1元(含税)。截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121,895,038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的 股 份 34,159,717 股 后 剩 余 股 份
1,087,735,32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3,719,794.95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 2020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
司净利润 109,973,160.30 元的 30.66%。本年度不送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34,159,717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该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87,735,321×0.031)÷1,121,895,038=0.0301元/股
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01)÷(1+0)=前收盘价格-0.030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9 - 2021/6/30 2021/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本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1 元人民币;持股 1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1 元人民币,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按照 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79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1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83963876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