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8年1月29日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11,420万份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