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463 沪市 空港股份


首页 公告 60046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60046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9-28

60046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
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适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上述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本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和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制度立即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