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 2022-04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5 起案件处于法院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为上述 5 起案件被告。
涉案的金额:票面金额合计 450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源公司有 1 个银
行账户中,涉及金额 563.41 万元被申请财产保全,除上述金额外,不影响该银行账户内其他资金的正常使用。鉴于天源公司最终将向相关出票人进行进一步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久运)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四张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源公司作为所涉票据背书人之一,票据持有人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天源公司提起诉讼,导致天源公司近期陆续出现 5 起票据追索权案件,天源公司涉及连带给付票据票面金额为 450万元。
票据票面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 出票人 承兑人 收票人 票据金额
1 当代久运 当代久运 天源公司 50 万元
2 荣盛发展 荣盛发展 天源公司 100 万元
3 荣盛发展 荣盛发展 天源公司 100 万元
4 荣盛发展 荣盛发展 天源公司 100 万元
5 荣盛发展 荣盛发展 天源公司 100 万元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与北京祥和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祥和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
受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方因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合计 350 万元;(2)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利息;(3)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3、法院判决结果
(1)(2022)京 0113 民初 4378 号判决结果:
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北京祥和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00,000元及利息(以 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北京祥和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北京祥和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00 元、保全费3,020 元,由被告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2)(2022)京 0113 民初 4379 号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祥和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元及利息(以 1,0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按年利率 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3)(2022)京 0113 民初 4380 号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祥和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元及利息(以 1,0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按年利率 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4)(2022)京 0113 民初 4381 号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祥和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元及利息(以 1,0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按年利率 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二)与北京绿和庄园种植基地的票据纠纷案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绿和庄园种植基地
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方因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合计 150 万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支付律师费;(3)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4)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法院判决结果
(2022)京 0113 民初 5549 号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绿和庄园种植基地票据编号为 230114603011520210205852*****7 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票据金额 1,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按照年利率 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北京绿和庄园种植基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392.35元,由原告北京绿和庄园种植基地负担 492.3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6,9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源公司上述票据追索权诉讼,均由于承兑人到期无法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导致,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源公司有 1 个银行账户中,涉及金额 563.41 万元被申请财产保全,除上述金额外,不影响该银行账户内其他资金的正常使用;目前天源公司暂未按上述判决支付票据款、相关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天源公司将继续向出票方追索票据面值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如出票方出现破产清算等确实无力支付的情况,将对天源公司造成相应损失,最终影响数额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与出票人进行进一步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不排除使用财产保全、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若逾期票据较长时间内不能及时得到兑付,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资产减值的比例,可能导致坏账损失风险增加,影响公司净利润。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