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年2月修订)
二〇二一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 东......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 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 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 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 8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2 3
第六章 董事会......2 5
第一节董 事......2 5
第二节董事会 ......2 8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 3
第八章 监事会......3 5
第一节监 事......3 5
第二节监事会 ......3 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 8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 8
第二节内部审计 ......4 2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 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 3
第一节通 知......4 3
第二节公 告......4 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 4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 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 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 7
第十三章 附 则......4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2001]4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723915976N。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4]5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2004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HONGCHENG ENVIRON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 98 号
邮政编码:33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8,038,3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
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
规范,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发展自来水生产为主导,以资本经营为手段,使企业发展为管理科学,经济效益先进的现代化企业,最大限度地追求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自来水、纯净水、水质净化剂、水表、给排水设备、节水设备、仪器仪表、环保设备的生产、销售,给排水设施的安装、修理;给排水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软件应用服务,水质检测、水表计量检测、电子计量器具的研制及销售、城市污水处理;信息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调整经营范围和
方式。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由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泰豪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公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总股本为 9000 万股。公司
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52 号文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14,000 万元。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 1868 号),核准
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2011 年 1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20,000,000 股。
经公司 2011 年 4 月 29 号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转增股本 110,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普
通股总股本为 330,000,000 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54 号)。发行后公司普通股总数为438,663,125 股。
经公司 2016 年 9 月 8 号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转增股本 350,930,500 股,转增后
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789,593,625 股。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563 号),核准
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2,559,726 股。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42,153,351 股。
根据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洪国资字[2019]197 号),经公司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 2019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授予 15 名激励对象 5,885,000
股限制性股票,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完成了本次股份的登记。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本为人民币
948,038,351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