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9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公告编号:2024-042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90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60,726,67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4,583,710.90 元。
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
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 元(含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60,981,578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4,586,499.82 元(含税)。如在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
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因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被激励对象已离职、退休或死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4,908股完成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760,981,578股减少至760,726,670股。
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9006 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 144,583,710.90 元。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6 月 5 日、6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账户号:B88****903)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权激励限售股。
根据《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00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00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1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05 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五、 有关咨询办法
电话:0871-68328190
地址:云南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 988 号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邮编:650106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