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59 股票简称:贵研铂业 编号:临2024-026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优化董事会构成,确保《公司章程》与上位法规的一致性,进一步优化独立董事制度,维护独立董事合法权益,强化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拟回购注销离职、退休及去世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导致总股本及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一、具体修改内容对照表
本次修改前内容 本次修改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4,595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4,595 万
万元,经发行社会公众股、转增股本、非 元,经发行社会公众股、转增股本、非公开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及回购股份后,注册 发行股票、配股及回购股份后,注册资本为 资本为人民币柒亿陆仟零玖拾捌万壹仟 人民币柒亿陆仟零柒拾贰万陆仟陆佰柒拾
伍佰柒拾捌元整(760,981,578.00 元)。 元整(760,726,670.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76,098.1578 万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76,072.6670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76,098.1578 万股;其中云南省投资控股 76,072.6670 万股;其中云南省投资控股集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9,325.6319 万股;其 团有限公司持有 29,325.6319 万股;其他股
他股东持有 46,772.5259 万股。 东持有 46,747.0351 万股。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名方式: 方式: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列方式: 取下列方式:
(1)公司上一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 1、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名;
上董事提名;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
东提名。 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 (二)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构和人员提名: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提名;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
方式:
1、公司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名;
2、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主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判断关系的董事。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责,不受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者其它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人的影响。 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家境内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
司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十五日,应当制作相应的工作记
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力。相关培训服务可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获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所要求的独立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独
性; 立性要求;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履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情形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