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明...... 3
第二章 释义......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7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0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0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13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3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4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5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时代新材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时代新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时代新材提供,时代新材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时代新材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时代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时代新材、公司、本公司、 指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 指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时代新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
公司)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时代新材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
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要求及审核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议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四、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3 年 4 月 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未收到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18 日,
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七、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在首次授予阶段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87.00 万股调整为 2,271.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98.00万股调整为 1,982.0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