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及各方主要职责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6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19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 20
第八章 保密措施 ...... 20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21
第十章 附 则 ......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制度所称“交易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本制度所称“工作日”是指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包括国务院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或周日(“调休工作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周六或周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具体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具体
应参照《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及各方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
(一)董事会负责实施;
(二)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董事会和董事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会应当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六)董事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七)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和监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监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四)监事会和监事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监事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七)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五)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促使公司和相关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进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事业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五)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及其他相
关部门、业务单元、分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
控股、参股子公司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分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