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博通股份”、“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人才优势,推动大型企业应用软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锐意进取,创新发展,为客
件产业化、国际化发展。 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机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执行。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之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提供担保事项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都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一的提供担保,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都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