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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55:博通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29

600455:博通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做出承诺的,还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参照遵守本制度中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杜绝出现短线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股份,是指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可转债、存托凭证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为减少和避免发生违规交易,除公司集体组织之外,公司不建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在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杜绝出现短线交易。

                        第二章  申报和征求意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如实、及时地向公司申
报本人及其亲属所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变动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公司股份持有及买卖情况、离任职时间、亲属信息等):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份上市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本人及亲属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及亲属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并征求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对照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情况,判断在可以预知的情况下,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违规情形,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需要向其提示相关风险。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买卖公司股份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和披露。

                          第三章  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之持有的含义为:是指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名下的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所述之转让的含义为:主动减持(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禁止窗口期买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份买卖:

    1、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份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禁止短线交易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遵
守《证券法》(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将股份变动情况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其本人及其亲属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本制度等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会没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全部违法违规所得收益,并依据买卖公司股份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将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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