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题
1.审议《关于修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主持人:董事长王玉林
(一) 主持人宣布现场到会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总额,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出席会议股东及其分别所持股数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参加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宣布会议开始。
(二) 主持人宣读会议议题
(三) 主持人宣读《关于修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主持人宣读《关于修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五)主持人宣读《关于修改<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六)主持人宣读《关于公司聘请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七)主持人宣读《关于公司 2024 年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
(八)主持人宣读《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九)主持人宣读《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主持人宣读《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十一)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审议以上议案
(十二) 主持人提名现场监票人、计票人,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举手表决
(十三)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就以上议案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十四) 监票人检票,计票人统计现场投票情况并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五) 休会。由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发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十六)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回复网络及现场、网络合并投票结果
(十七) 计票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十八)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九) 律师宣读本次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二十) 出席会议公司董事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十一) 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2023 年 4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
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
及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职责及履职方式等条款作如下修订: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第 一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百 二 聘的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十 四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条 的董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第 一 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全体董事 董事的人数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其
百 二 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十 五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
条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任: 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社会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关系;
第 一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百 二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或者是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十 六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条 及其直系亲属; 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 母、子女;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员; 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员;
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
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符合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第 一 事的资格; (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
百 二 (二)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 求的独立性;
十 七 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条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规章及规则; 责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