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总裁办公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
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
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的,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时间等。
(二)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使用部门将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提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总监核准、总裁批准后,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总裁审批。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进度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总裁及相关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规
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向总裁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议确认后,由总裁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总裁提出的变更方案,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