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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46 沪市 金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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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46:金证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600446:金证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4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 金证 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判令公司返回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城投”)多支付的回购款 26.25 万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 122.5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度根据一审
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终审判决预计将增加 2022 年公司利润 5,022.80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和损益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22 年 5 月 19 日,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股份”
或“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川民终 1426 号的《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公司就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
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予以立案,请求判令眉山城投及眉山市人民政府支付欠款人民币 7,205.94 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眉山城投反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退还眉山城投超额支付的回购价款 11,731.85 万元、资
金占用利息 1,903.83 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2021 年 6 月底,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川 14
民初 73 号的《民事判决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返还眉山城投多支付
的回购款 5,115.25 万元,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 40.21 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6.18
万元。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56)。

  2021 年 7 月,公司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向四川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收到了眉山城投关于本次案件的民事上诉状,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川民终
1426 号的《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4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即“驳回本诉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4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第
二、三项,即“反诉被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的回购款 5,115.25 万元;三、驳回反诉原告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的回购款 26.25 万元;

  四、驳回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402,097 元,由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361,792 元,由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2,360 元,由眉
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89,432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 657,860 元,由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 467,827 元,由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3,567 元,由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74,26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度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终审判决预计将增加 2022 年公司利润 5,022.80 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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