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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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4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 6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6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7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7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7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8
三、结论性意见...... 8
i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1]第 097 号
致: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ii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指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
《激励计划(草案)》 指《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指经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
《激励计划》 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指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部分权利受到限制之公司股票,该
限制性股票
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
激励对象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核
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限售期
止转让以及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指《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
解除限售期 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
间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信达经办律师
元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公司或有关主体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19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9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 2019 年 9 月 11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确定公司以 2019 年 9
月 11 日为授予日,以 10.27 元/股的价格向 2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3 万股限制性
股票;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
案《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6、 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因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4 名激励对象因 2019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结果不合格,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由董事会进行调整;并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50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该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8、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 2021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