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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46 沪市 金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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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46:金证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4

600446:金证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8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 金证 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公司上诉涉案的金额:请求判令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眉山城投”)及眉山市人民政府支付欠款人民币 7,205.94 万元及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眉山城投上诉涉案的金额:请求在(2020)川 14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的
基础上,判决金证股份另行退还眉山城投超额支付的回购价款 6,616.7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及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金证股份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020 年 4 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证股份”或“公司”)
就公司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予以立案,请求判令眉山城投及眉山市人民政府支付欠款
人民币 7,205.94 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眉山城投反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退还眉山城投超额支付的回购价款 11,731.85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
1,903.83 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2021 年 6 月底,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川 14

民初 73 号的《民事判决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
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公司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已于近日向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收到了眉山城投关于本次案件的民事上诉状,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区南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 8-9 楼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

  被上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新区彭寿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殷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人民政府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 2 号

  法定代表人:胡元坤,市长

  二、二审上诉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金证股份上诉状

  1、事实与理由

  眉山城投对应付数额即经审计的回购价款本无争议,且根据合同约定,眉山城投在延时回购期应当继续支付资金占用费及投资回报;但一审法院在认定两份《BT融资招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的同时并未依据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计算规则计算价款,而是自创规则调整结算比例,前后矛盾;且一审法院还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的商定程序报告内容进行计算,因此一审判决的计算结果认定错误。此外,本案中眉山市人民政府构成债务加入,应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适格当事人。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4 民初 73 号一审判决,
改判支持金证股份全部本诉诉讼请求,驳回眉山城投全部反诉请求;

  (2)由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眉山城投上诉状

  1、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前期的招投标公告及招投标文件对于后续洽谈已经缺乏相应的约束力,进而认定眉山城投关于案涉《融资合同》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无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以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达成一致为由,认可合同中建设期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公式,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眉山城投存在延时付款的情形,并按年利率 7.15%计算支付 2,324 万元违约金,系认定事实错误。

  2、上诉请求

  (1)请求在(2020)川 14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的基础上,判决金证股份另行
退还眉山城投超额支付的回购价款 6,616.7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金证股份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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