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 金证 01
债券代码:155554 债券简称:19 金证债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获得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限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返还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城投”)多支付的回购款 5,115.25 万元,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40.21 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6.1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拟提起上诉。因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预计本次判决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不超过 5,172万元,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020 年 4 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证股份”或“公司”)
就公司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予以立案,请求判令眉山城投及眉山市人民政府支付欠款
人民币 7,205.94 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眉山城投反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退还眉山城投超额支付的回购价款 11,731.85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
1,903.83 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披露的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川 14 民初 73 号
的《民事判决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关
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诉
2020 年 4 月,公司就公司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案,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与眉山城投签订的系列招商合同书约定,请求判令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支付欠款人民币 7,205.94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二)反诉
2020 年 6月,眉山城投就上述案件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金证股份退还反诉原告眉山城投超额支付的回购价款11,731.85 万元、资金占用利息 1,903.83 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川 14 民初 73 号的《民
事判决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眉山城投、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的回购款 5115.25 万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402097 元,由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361792 元,由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61792 元,由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0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公司拟提起上诉。因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预计本次判决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不超过 5,172 万元,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一审判决金额预计,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