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 金证 01
债券代码:155554 债券简称:19 金证债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8 号)核准,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1,145,721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1,338,197.14 元,扣除本次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6,550,943.3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4,787,253.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3月8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15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分别与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银行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余额(人民币元) 缴入日期
深圳市金证科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2747737 468,068,600.00 2021-3-8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金证科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15615575586677 327,992,097.14 2021-3-8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金证科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9550880006443800654 189,277,500.00 2021-3-8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注:专户余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16,000,000.00 元(含税)所得,其他
发行费用尚未划出。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乙方)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
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
券商资产负债管理整体解决方案、券商重资本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大资管业务
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金融云平台项目、分布式交易技术实验室建设款项、补充
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军亮、沈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的监管义务仅限于提供对账单、查询、通知等,对于资金划转乙方不承担监管责任。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