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 金证 01
债券代码:155554 债券简称:19 金证债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与参股公司兴
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数金”)签订《回购减资协议》,兴业数金拟以人民币 5,980 万元(人民币元,下同)回购公司所持其全部 1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兴业数金的股权。
因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徐岷波先生为兴业数金董事,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兴业数金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的累计金额为 778.53 万元;公司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兴业数金股东大会审批,并完成所有法定
的减资程序,取得所有必要第三方和政府机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兴业数字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司,其中,公司以人民币 5,000 万元认购 5,000 万股,占其总股本的 10%。具体
内容详见 2015 年 9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
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兴业数金签订《回购减资协议》,兴业数金拟以人民币 5,980 万元回购公司所持其全部股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徐岷波先生为兴业数金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兴业数金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第 41 层
法定代表人:陈翀
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经验范围:金融数据处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应用软件开发和运营服务,系统集成服务,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从事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机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主要股东: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00% 25,500 万人民币
上海倍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9.00% 9,500 万人民币
福建新大陆云商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00% 5,000 万人民币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0% 5,000 万人民币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的累计金额为 778.53 万元。除上述交易外,关联人与公司不存在其他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科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74,158,248.25 492,604,271.69
资产净额 256,157,237.42 416,928,679.95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1-12 月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67,883,723.04 317,442,871.70
净利润 -167,173,943.35 18,400,915.04
2018 年度数据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介绍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兴业数金 1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二、关联方介绍”。
(二)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评估情况
关联交易标的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了闽中兴评字[2019]第 NA20015号《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拟减资所涉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申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业数
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账面列示的资产和负债。
2、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所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类型。
3、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主要评估方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前后对照的方式列示评估结果如下:
(1)收益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 41,692.87 万元,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46,896.00 万元,增值 5,203.13 万元,增值率 12.48%。
(2)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 41,692.87 万元,经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
币 42,046.35 万元,增值 353.48 万元,增值率 0.85%。
5、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最终结果。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标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主要参
考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兴业数金1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5,980 万元。
(五)交易的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四、回购减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
(一)交易对价
公司将持有的兴业数金 10.00%的股权(实缴出资额 5,000 万元)转让给兴
业数金,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980 万元,兴业数金完成回购 10.00%的股权后,将注销标的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
兴业数金应于先决条件均满足或公司被兴业数金书面豁免之日后,且在公司已签署全部减资文件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回购对价。但如果最终非因兴业数金原因减资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 12 个月内完成,兴业数金有权要求退出股东返还回购对价。
(三)本次回购减资文件及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协议签署后,交易双方应采取必要行动以完成回购减资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其中,兴业数金应根据适用法律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减资的通知及公告程序。公司应配合兴业数金办理本次回购减资可能涉及的各项手续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出席有关股东大会并批准本次回购减资;
2、配合签署并促使委派的人员签署本次回购减资相关备案登记程序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3、促使委派的董事辞任并签署相关文件。
(四)先决条件及交割
兴业数金向公司支付回购对价应以下列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公司已适当签署本协议和其他减资文件,并向兴业数金交付了经签署原件;
2、兴业数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拟议的交易,并通过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兴业数金已就本次减资完成所有法定的减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减资的通知及公告程序),取得所有必要第三方和政府机关的批准、登记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部门就本次减资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的更新后公司营业执照;
有方面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该等陈述和保证的有效性应等同于自签署日及至交割日止作出;
5、截至交割日止,不存在任何政府机关限制、制止、禁止、宣布无效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或者寻求阻止本次回购减资完成的行为或程序。
(五)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本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下每一件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任何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使其不受损害。
(六)协议终止
本协议可以在下列任一事项出现时被终止:
1、如任何政府部门发布命令、法令或裁定、或已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本次回购减资,而且该等命令、法令、裁定或其他行动均为最终的并且不可申请复议、起诉或上诉,则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以终止本协议;
2、如先决条件(无论是否被豁免)因公司的原因于协议签署后六(6)个月内未满足,兴业数金有权书面通知公司终止本协议;
3、经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七)税费承担
双方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因本次减资产生的税费(如有)。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端或索赔(“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