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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导航:北方导航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18

北方导航:北方导航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义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公司党委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条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企改〔2000〕809号文批准,由国营华北光学仪器厂、深圳市盈宁科技有限公司、北方光电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励科鸣科技发展中心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田线带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1100007226144851。

    第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6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03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orth Navigation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五
街2号,邮政编码:100176。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149938.8869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公司国有独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
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密光机电一体化产品、遥感信息系统技术产品、智能控制技术产品、新光源电子元器件、纺织服装业自动化成套设备及零配件、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军工设备、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国营华北光学仪器厂、深圳市盈宁科技有限公司、北方光电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励科鸣科技发展中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田线带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4,153.809万股国有法人股、518.076万股法人股、207.230万股国有法人股、69.077万股法人股、51.808万股法人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0年9月11日。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99,388,86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99,388,869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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