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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3 沪市 冠豪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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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3:冠豪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12-03

600433:冠豪高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交易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本人帐户;
  (二)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五)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六)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总数;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通知和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股票,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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