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2-029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第九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经费。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 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
人员。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
1,844,557,178。 1,844,557,17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844,557,178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十四条规定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收购的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本公司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 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若收到控股股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 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任的董事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 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视情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
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
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
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
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
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决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计划;(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净资产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