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9 股票简称:三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7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27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82.5 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64 元/股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本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以 2.64 元/股的价
格向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
单,并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发布《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
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2〕40 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4、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89 人调整为 182 人,限制性
股票授予总量由 2246 万股调整为 2160.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2058 万股
调整为 1972.8 万股;并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 182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72.8 万股,授予价格为 3.01 元/股。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从149,755.7426 万股增加至 151,728.5426 万股。
7、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激励对象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4)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5)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21 年度公司业绩完全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1)2021 年公司归母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6%,且以 2018-2020 年
公司归母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归母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
(2)以 2018-2020 年公司归母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公司归
母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
(3)以 2018-2020 年公司自营低温鲜奶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公司自
营低温鲜奶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
(4)2021 年公司自营高端产品收入占公司自营产品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8%。
(5)2021 年公司新产品数量不低于 20 个。
注:
(1)公司高端产品是指,现有高端产品及未来新上市的毛利率在 30%以上的产品;
(2)公司自营产品收入是指,公司营业收入剔除法国、艾莱发喜、加拿大子公司及未来新并购企业的收入;
(3)公司自营低温鲜奶收入是指,公司低温鲜奶收入剔除法国、艾莱发喜、加拿大子公司低温鲜奶收入;
(4)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净利润及净资产
收益率考核计算范围。
(5)数据为公司历年年报披露数据扣除法国子公司收入相关数据。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27 日
2、授予数量:182.5 万股
3、授予人数:37 人
4、授予价格:2.6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股份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解除限售期 股份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第二个 自预留股份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份
解除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第三个 自预留股份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股份
解除限售期 授予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7 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激励额度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乔绿 副总经理 20 0.93% 0.01%
2 麻柱 总畜牧师 20 0.93% 0.01%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35 人) 142.5 6.61% 0.09%
预留股份授予合计(37 人) 182.5 8.47% 0.12%
注:1. 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权益授予价值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
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