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具体管理规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被动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总部证券部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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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
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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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进行买卖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证券部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