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4-039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满足监管规则要求,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若干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后附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拟修订
公司章程中“财务总监”统一调整为“财务负责人”,
1 - “总法律顾问”统一调整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
官)”,“半数以上”统一调整为“过半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20 号广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20 号 2302 房。
2 州远洋大厦。 邮政编码:510623
邮政编码:510623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4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财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通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7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法
的担保。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出提案。 案。
8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