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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特: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中远海特: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3-004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满足监管规则要求,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
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比

    原文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12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18160724W。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12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101718160724W。

    原文 2: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修订后: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基础保障。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原文 3: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规定,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如发现控股股东非法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应申请司法冻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对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有严重责任的予以罢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规定,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对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有严重责任的予以罢免。

    原文 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原文 5: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原文 6: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原文 7: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后: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文 8: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订后: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原文 9: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文 10: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修订后: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原文 11: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文 12: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后:

  此条文删除,随后条款编号顺序调整。

    原文 13: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修订后: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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